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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日马关条约》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马关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定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坛之端。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侍简大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于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较阅所奉渝旨,认明均属妥善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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